2023年6月16日農業農村部在網站上公布了《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如果行業內的企業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的,需要在6月30日前將修訂意見報送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瑞旭集團對比了現行的《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和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章農藥登記試驗基本要求部分,對主要變化進行了總結和點評,供行業內的企業和專家朋友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管理工作,保證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實現登記試驗全程可追溯,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點評:第一條的變化寫明了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的目的就是要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管理,實現登記試驗全程可追溯性。 這一條的變化總結了這次的修訂的大方向,我們接下來看看如何實現登記試驗的可追溯性。
第四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并試運行六個月以上: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經法人授權同意申請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有與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匹配的試驗場所、環境設施條件、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樣品及檔案保存 設施等;
(三)具有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配備機構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檔案管理員、樣品管理員等關鍵崗位人員,以及相應的試驗與工作人員;
(四)關鍵崗位人員應當與試驗單位確立合法勞動或者錄用關系;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和工作經驗,與其所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水平;每個 關鍵崗位專職人員至少一人,關鍵崗位人員不得交叉任職;
(五)具有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六)具有記載農藥登記試驗全程可追溯信息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農村部提交以下資料:
(七)記載農藥登記試驗全程可追溯信息的設備設施證明材料;
點評:第四條和第五條可以放到一起來看。主要的變化是規定了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要具有相干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和工作經驗。另外規定了需要具有記載農藥登記試驗全程可追溯信息的設備設施,這兩條也和第一條中的規定相呼應。
第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農業農村部重新申請;屆滿后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通過認定的,岀具的農藥登記試驗報告無效。
在農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不再從事農藥登記試驗或者縮小試驗范圍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申請注銷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或試驗范圍。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申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
點評:第十三條增加了當農藥登記試驗單位不再從事農藥登記試驗時,需要是申請注銷,并規定申請認定的資料保存期要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條 備案后,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與試驗單位協商,及時開展登記試驗,一年內未啟動相關試驗的,已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地點、項目等發生變化的,農藥登 記申請人應當重新備案。
點評:新增的部分,該條規定了開展登記試驗如果未啟動相關試驗的情況。
第十八條 省級農藥檢定機構根據農藥登記申請人擬開展登記試驗的需要,應指派專人到農藥登記申請人的生產線或中試生產線上現場抽取樣品并封樣,作為開展試驗和抽檢查驗的材料。
新農藥研制者和境外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封樣樣品。封樣時應查驗送樣者身份信息符合性,委托他人送樣的應提供農藥登記申請人委托書,根據需要可委派專家現場核查。
點評:對境內農藥生產企業影響最大的一條。也是官方想實現登記試驗的可追溯性的一項措施,以后申請登記用的試驗樣品時要從生產線上現場抽取的樣品了。也和《農藥登記管理辦法》中申請登記時需要有生產許可證書有相應的聯系,如果是工廠新的原藥項目,新的劑型項目申請登記用的樣品都可以在申請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的時候一起準備。
同時也給新農藥研制者和境外企業的提供的樣品給出了例外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封樣試驗樣品,由省級農藥檢定機構、農藥登記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各留存一份, 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用于登記試驗的封樣樣品,由農藥登記申請人直接送至相關登記試驗單位用于開展登記試驗。開展登記試驗封樣樣品應當與留存封樣樣品一致。
第二十條 封樣樣品不足以滿足登記試驗需求或者封樣 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仍需要繼續進行登記試驗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封樣。
對多次封樣樣品開展登記試驗的,農藥登記申請人應負責檢驗、校對歷次封樣樣品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條 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試驗單位提供封樣樣品的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劑型、生產日期、 規格與數量、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 報告和相關譜圖等信息及安全風險防范措施。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查驗封樣完整性、封樣樣品信息及試驗委托人符合性,辦理樣品及相關材料簽收憑單。
點評: 第十九條到第二十一條我們放一起看,相關的內容都是強調樣品的可追溯性,如何保證登記試驗的樣品和開始試驗的樣品的一致性。管理辦法從農藥登記申請人,登記試驗單位全方位管理以保證樣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接受農藥登記申請人委托開展登記試驗的,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嚴格遵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相關要求,合理收取農藥登記申請人委托試驗費用。
其他機構或個人與試驗單位簽訂的試驗協議不能用于農藥登記試驗備案、試驗數據不能用于農藥登記。
點評:這一條增加了一句話:其他機構或個人與試驗單位簽訂的試驗協議不能用于農藥登記試驗備案、試驗數據不能用于農藥登記。也就是說以后所有的農藥登記試驗均需要申請人和試驗單位簽訂的才可以用于農藥登記。對于境外企業申請人,如果可以允許境內代理機構簽就更好了。
第二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應當按照法定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
尚無法定技術準則和方法的,由農藥登記申請人和試驗單位協商確定臨時試驗方法,并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無法確定臨時試驗方法的,可商請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 機構組織專家會商確定。
點評:新增了一句話,規定了對于無技術準則和方法的試驗該如何進行試驗。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廣大行業內的同仁如果對該征求意見稿有建議的,不同想法的一定及時提出您的意見給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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