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IMDG規則》”)作為強制性規則,一直在保障包裝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和防止污染海洋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2020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2次會議通過了《IMDG規則》40-20修正案。根據MSC.477(102)號決議,《IMDG規則》40-20修正案于2022年1月1日自愿執行,于2022年6月1日起強制執行。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所示:
1、關于加壓化學品的分類修訂
2、危險貨物一覽表的主要修訂
對危險貨物一覽表中“UN 0005武器彈藥筒,帶有爆炸裝藥”等400余個條目的特殊規定、包裝導則及積載隔離代碼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新增“UN 0511電引爆雷管,可編程,爆破用(1.1B)”“UN 0512電引爆雷管,可編程,爆破用(1.4B)”“UN 0513電引爆雷管,可編程,爆破用(1.4S)”和“UN3549 A類醫療廢棄物,對人感染的,固體的或A類醫療廢棄物,僅對動物感染的,固體的(6.2)”4個新條目。以下是40-20版修正案危險貨物一覽表中新增條目的相關情況:
3、特定貨物運輸條件的主要修訂
對運輸過程中在用或計劃使用的含有危險貨物的設備,如集裝箱溫度記錄儀、集裝箱射頻識別儀(RFID)等,新增5.5.4章并明確了該類設備的構造要求和免除條件。
對于鋰電池運輸的修訂:
將5.2.1.10.2中鋰電池標記的最小尺寸由“120 mm寬×110 mm高”調整為“100mm寬×100 mm高”;
在特殊規定SP376中明確了“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的定義;
在包裝導則P903中明確了“同時含有裝在設備中和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的包裝要求。
對UN 1361(炭,來源于動物或植物)和UN 1362(炭,活性的)條目中的第17欄“特性與注意事項”進行了修訂,明確了各自條目的適用范圍及貨物冷卻要求。以下是40-20版修正案中UN 1361和UN 1362條目第17欄的修訂情況:
4、單證、主管機關批準要求及特殊規定的主要修訂
在5.4.1.4.3.6中明確運輸具有第3類副危險的液體,包括易燃的第5.2類有機過氧化物,需要在單證中標明其閃點。
在5.4.1.5.18中對于裝有冷凍液化氣的可移動罐柜的修訂如下:
明確托運人須在運輸單證中輸入實際維持時間的結束日期;
明確運輸過程中使用或計劃使用的有危險貨物的設備(如數據記錄儀和貨物跟蹤裝置)的免除要求,包括使用狀態、設備構造以及抗沖擊能力等;
明確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或電池組,以及用于處置或回收的鋰電池或電池組,當按照SP376或SP377進行運輸時,需酌情標明“損壞或有缺陷的”/“用于處置的鋰電池組”/“用于回收的鋰電池組”。
對特殊規定SP172等18個條目進行修訂,并新增SP123等8個特殊規定:
針對UN 1002(空氣,壓縮的)等18個氣體類條目,對SP392進行修訂,明確含有該類氣體燃料儲存系統的運輸條件;
針對UN 2249(二氯二甲醚,對稱的)等8個條目,用SP976替代了SP76,明確了運輸相關物質時有關當局批準要求;
針對UN 3549條目,為其新增SP395和SP975,明確該類貨物運輸前的主管機關批準程序;
對鋰電池類貨物適用的SP188中的.5至.8、SP360、SP376和SP380進行修訂,明確被安裝在設備中的單個電池和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單個電池的免除條件等相關內容。
5、包裝和罐柜規定
IMDG規則40-20修正案修訂了包裝導則P003等10個條目、中型散裝容器包裝導則IBC520條目和大宗包裝導則LP200等4個條目。
新增包裝導則P622和大宗包裝導則LP622,適用于UN 3549條目;
新增包裝導則P801,適用于UN 2794、UN 2795和UN3028等蓄電池條目;
對包裝導則P003中的特殊包裝規定PP32進行修訂并新增了特殊包裝規定PP96,明確使用UN 2037[容器,小型的,裝有氣體的(氣筒),不帶釋放裝置,不能再充氣的]和UN 3164[氣壓或液壓物品,(含非易燃氣體)]條目運輸的物品的包裝要求;
如下是中型散裝容器包裝導則IBC520中UN 3119下新增的2個條目內容:
此外,新增4.1.1.3.1,明確包裝(包括中型散裝容器和大宗包裝)可符合多個檢驗合格的設計類型,并且可以顯示多個標記。同時,在4.1.9.2.4中新增了表面污染物體(SCO-Ⅲ)的運輸方式、堆放要求、預防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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