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張家港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到群眾舉報,江蘇某汽車有限公司為逃避監管,將廂式貨車車廂非法改為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用于儲存危險化學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反映的線索,對停放在該公司停車場的一輛廂式貨車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廂式貨車車廂內儲存有模具樹脂、白色噴射膠衣、觸變預促鄰苯型不飽和聚酯樹脂等化學品共計985公斤,根據上述3類化學品生產廠家提供的相關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其閃點分別為31℃、32℃、33℃,對照《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確定上述化學品均屬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
該廂式貨車車廂屬于密閉空間,車廂內未安裝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無通風設施、溫度計和避雷設施,不具備儲存相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條件,且其周邊停駐較多車輛,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后經調查了解到該公司一次性購買了超量的危險化學品,遠超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允許的儲存量,為逃避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遂將用于車間生產使用的部分危險化學品儲存在該公司一輛普通廂式貨車車廂內,為逃避監管部門追查。
張家港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查處,對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800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條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5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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