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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知多少?

來源 佛山生態環境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為3類共32種。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1. 易制毒化學品增列情況

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第一類

  • 2008年增列羥亞胺

  • 2012年增列鄰氯苯基環戊酮

  • 2014年增列 1-苯基-2-溴-1-丙酮

  • 2014年增列 3-氧-2-苯基丁腈

  • 2017年增列 N-苯乙基-4-哌啶酮

  • 2017年增列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 2017年增列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類

  • 2017年增列 溴素

  • 2017年增列 1-苯基-1-丙酮

  • 2021年增列 α-苯乙酰乙酸甲酯(APAA)

  • 2021年增列 α-乙酰乙酰苯胺

  • 2021年增列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縮水甘油酸

  • 2021年增列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縮水甘油酯

第三類

  • 2021年增列 苯乙腈

  • 2021年增列 γ-丁內酯

提示:γ-丁內酯可用于生產環丙胺、吡咯烷酮等藥品,也用作工業的溶劑、稀釋劑、固化劑等,企業進出口時需按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做好合規管理。

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2. 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用

易制毒化學品也常被用于日常產品生產中。

例如:第一類中1-苯基-2-丙酮醫藥和農藥的中間體,特別是殺鼠劑敵鼠、氯鼠酮等產品合成的重要中間體;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調味劑。

第二類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藥物生產;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醫學中作麻醉劑。

第三類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種涂料的添加劑以及各種膠粘劑、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為良好溶劑,用于涂料、黏結劑等,也用作清洗劑等。

3. 易制毒化學品的識別與管理

(一)如何識別易制毒化學品?

(1)資料獲取

獲取該化學品的MSDS、安全標簽等相關資料。

(2)關鍵信息獲取

通過MSDS和安全標簽獲取化學品的關鍵信息(中文名稱、CAS號、成分濃度)。

(3)識別(目錄法)

根據獲取信息對照《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評估識別是否屬于易制毒化學品。

(二)如何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4.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重點需關注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監管不僅是法律規定的要求,也是全社會共同的義務。

為了防止兩用物項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制毒渠道,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規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學配劑,在進出口時必須向海關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一)什么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指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管制的物項和技術,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海關依法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貨物實施監管。2021年12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聯合公告2021年第48號,公布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2年)》。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管理目錄》分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進口目錄》)與《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出口目錄》)。

其中,《進口目錄》包括: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監控名錄所列物項、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出口目錄》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易制毒化學品(一)、易制毒化學品(二)、部分兩用物項和技術、特殊民用物項和技術、商用密碼出口管制清單。

(二)2022年目錄調整情況和相關說明

《管理目錄》與2021年相比較,調整內容主要是根據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變更和增列了部分物項的海關商品編碼,詳見目錄標注“*”的內容。需關注的是,3-氧-2-苯基丁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內酯等六種物質已于2021年9月20日起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具體見《進口目錄》中“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出口目錄》中“易制毒化學品(一)”的序號49號至54號。

另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6號,2022年4月1日起,高氯酸鉀(海關商品編號2829900020)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

《管理目錄》中商品范圍以商品名稱及描述為準,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對于涉及調整海關商品編號的商品(在目錄中以“*”標注),已領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使用至2022年3月31日。

進出口《管理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三)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合規要點

1.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

2.  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或加工制成品、副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需內銷的,應首先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許可,并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

3.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4.  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5.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6.  經營者在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四)易制毒化學品混合物管理要點

重點關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1.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
  2. 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經營者進出口上述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5.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監管典型案例

某貿易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汽車用品,其中一項商品“汽車用品(清洗劑)”申報的具體成分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規定,上述貨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總含量超過40%,應按照要求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行申報。

(一)涉及的重點法規條款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兩用物項和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規管理工作建議

1.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申報有效許可證件。對于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目錄字眼的,要詳細、準確申報產品規格、成分和含量比例。

2.  重點關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3.  識別和建立清單,做好內部管控。

提問環節

問題一:我司擬進口涂料、油漆等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分的,怎么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

答: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所需資料:

  1.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申請表”正本;
  2. “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正本和譯本一份;
  3. 合同副本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4. 申請出口的敏感物項和技術說明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5.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簽字字樣一份或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是指“企業法人法定代表證書”的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簽字樣本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手跡;
  6.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一份,包括企業出具的主要管理負責人和經辦的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7. 由最終用戶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簡介一份(加蓋企業公章),內容包括經營狀況、主要產品、網址、主要負責人。如是英文簡介,出口商負責提供中文譯本,建議附送最終用戶的企業介紹宣傳手冊。

問題二:請問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是一單一申請嗎?

答: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同時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非一批一證”制是指每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核減數量;“一批一證”制是指每證只能報關使用一次;“一證一關”制是指每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使用。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同一合同項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辦理出口許可證,出口經營者應在申領時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相應份數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準文件。同一次申領分批量最多不超過1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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