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令)開始施行。其中,年度活動報告是新物質登記后跟蹤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在12號令下又有什么新的要求?登記證持有人應該怎么做呢?
12號令生效前,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取得常規申報登記證的新物質,只有管理類別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的新物質才需要提交年度活動報告。其他管理類別的常規申報登記證的新物質,以及所有的簡易申報登記證的新物質,均不再需要提交年度活動報告。
12號令生效后,根據12號令完成常規登記,且只有常規登記證上環境管理要求規定了提交年度報告要求的,才需要提交年度活動報告。
需要提交新物質年度活動報告的,應該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生態環境部報告獲準登記新物質的上一年度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情況、向環境排放情況,以及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在12號令下,新物質年度活動報告應通過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網站的登記系統在線填寫報告信息。填寫完成后,打印《新化學物質年度活動報告表》,申請人和代理人(如有)分別簽章后,清晰彩色掃描報告表的PDF文件,直接在登記系統上傳,系統顯示提交成功即表示申請人完成了年度活動報告的工作。申請人自行保存簽章的年度活動報告表原件,不需郵寄到生態環境部。